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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四、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按月调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和减排项目的日常监察,重点监察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控装置运行及联网、污染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资料,建立健全污染源监督日常监察档案。督促企业排污口规范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计量项目在年内完成。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厅《转发环境保护部〈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0〕38号】文件规定,组织监测部门按照规定的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审核、数据上报等工作。自治区监测总站要抽调专人负责各地州市对重点监控企业、减排企业上报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档案。同时还要尽快出台相关制度,系统规范环境监测各环节工作,加强监测数据的审核与考核,实行监测数据的监测跟踪与追究制度。对有意弄虚作假者将严肃查处。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09〕104号文件规定,组织环境监测、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检查频次,联合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污染源和污染减排项目开展情况。对现场督查发现的各种问题,环境监察部门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和依法处罚。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监测总站要加大抽查力度。

  七、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工作。一是建立监察、监测人员岗位淘汰以及奖励机制,实施上岗必考,持证上岗、无证换(下)岗,工作考核、失误追究等办法,增强其工作压力和责任。二是自治区环保厅及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重点通过现场考核、检查,结合集中专题培训,加大对监测、监察工作的指导和考核。三是各地要根据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及早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专题培训、现场指导培训等形式,对环保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四是各级环保局以规范排污申报登记、建立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等为突破口,建立全面、系统、具体的数据信息库,数据信息库应包括:辖区内各区域、各工业行业、各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排放量、排放强度、环境质量情况等及变化情况。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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