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人社办〔2011〕16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经省政府同意,今年3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2011〕8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要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当前推进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与经贸、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在《通知》规定框架内,制定本地区的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8月25日前报省厅。
二、明确职责,做好本地区欠薪企业的甄别工作。要对2008年来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进行甄别,建立欠薪企业相关档案。要会同有关部门于2011年9月15日前确定当地须实施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并向省厅报备。各地在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过程中遇到跨设区市问题需要协调的,应及时向省厅报告。
三、认真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返还的认定工作。按照《通知》规定,各地应向列入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送达相关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通知中载明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理由,并将相关政策向企业进行说明。同时,指导企业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填写《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按照程序报相关部门认定预存额度。要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预存、返还的认定等各方面工作。对企业符合返还工资保证金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相关手续,并通知金融机构将企业工资保证金余额和利息一并返还企业。对不符合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确认,并告知企业。逾期未予确认且未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的,视为同意返还工资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办理企业工资保证金返还相关手续。
四、做好预存工资保证金专户设立工作。要与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人民银行支行联系,明确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业机构,与指定银行签订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协议,明确约定相关条款,特别要明确对逾期未返还工资保证金者约定支付违约利息等方面条款。各地要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对各企业预存资金实行单独明细核算。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使用、返还管理的年审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各地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