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闽人社文〔2011〕26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集团:
2004年12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下发后,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具有福建特色的“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劳务派遣,有效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从无序流动转向有序转移,提高了就业组织化程度。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劳务派遣行业总体上处在有序健康发展中,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劳务派遣运作模式。“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开展劳务派遣是我省劳务派遣的主要特色,也是劳务派遣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四位一体”模式与《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吻合。各地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四位一体”模式不断强化岗位筛选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原则上本意见下发前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初次用工备案。有条件地区,要依托现有的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