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污染源监督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是提高污染源监督管理水平,推进污染减排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上级检查和考核下级落实污染源监督性检查工作任务的重要依据,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按照“一企一档”完成环境监察动态管理档案。档案分为纸件和电子版本,纸件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环评报告、批复文件、验收报告、监测报告、比对监测报告、污染源普查数据、排污申报登记、监察报告、监察笔录、图片等资料;电子版本档案按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制定的电子版档案格式和内容进行制作,及时更新。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要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直征企业的环境监察动态档案建设;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完成辖区内国控、区控及地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动态档案建设;各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要完成辖区内所有污染源环境监察动态档案建设。

  (五)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提高监督性监测数据代表性。各地州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我厅《转发环境保护部〈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0〕38号]文件和本方案规定,组织监测部门按照规定的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进行污染源监测、并详细记录联合检查时段内各时点主要原辅材料、新鲜水和燃煤用量、燃煤硫份、环保设施用电量、加药量、废水和废气流量、排放量、主要污染因子监测浓度等各有关信息,严格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审核、数据上报等工作,提高监督性监测数据代表性。自治区监测总站要抽调专人负责各地州市对重点监控企业、减排企业上报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档案。同时要出台相关制度,系统规范环境监测各环节工作,加强监测数据的审核与考核,实行监测数据的监测跟踪与追究制度。对有意弄虚作假者将严肃查处。

  (六)加强污染源监督性检查情况和环境监察系数报送工作。各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应于每月月底前向环境监察支队报告本月监督性检查情况。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将每月检查情况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将每季度检查情况于次季第一月5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环保热线”网站“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逐项、准确填报全部减排监察系数信息。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根据监督性检查及各地州市上报情况,对污染源监督性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并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报送全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及分析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