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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污染源监督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检查档案资料:检查各级环保部门部署落实本工作方案工作任务,全面开展污染源监督检查,实施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污染治理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开展重金属污染源排查,建立重点污染源季度性监测和污染减排项目及重金属污染源月监测制度的有关文件;查看污染源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和环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档案材料。检查污染源企业内部环保制度及档案建立情况。

  3、反馈意见:根据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情况,就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地、州、市、县(市)环保局进行反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存在治理工程进展缓慢、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及独立能耗、物耗计量设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问题的企业,要现场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要求,并超下一级环保部门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环保局要对本辖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将污染源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措施,纳入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由主要领导负责,制定落实自治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责任到人,切实加强污染源联合监督检查,做到检查人员、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工作质量和整改工作“五落实”,切实把2010年污染源监督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污染源监督性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促进污染源企业落实污染治理法定义务,加大治理资金投入,不断完善环保设施及在线监测装置,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督促及时整改存在的各种问题,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国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必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联网及比对验收工作,建立独立的能耗、物耗计量设施;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和限期治理及挂牌督办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工程建设,建设规范的排污口,并安装独立的能耗、物耗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环保部监控中心。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发挥各部门力量,强化环境执法,对检查中发现污染源、减排项目和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一律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跟踪督办,确保按期完成。对无视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恶意排污的企业,一律挂牌督办,依法高限处罚,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杜绝工作推诿、上报完事、处罚了事现象发生,要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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