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安全乡村申报与命名
  达到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安全乡村工作要求的乡村,命名为“安全乡村”。
  安全乡村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命名和备案制度。自检达到安全乡镇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工作要求的乡镇,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申报,县安委办预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验收命名,市安委办验收合格的予以命名,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备案;自检达到安全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工作要求的村,向乡镇安委办申报,乡镇安委办预验收后,报县安委办验收命名,县安委办验收合格的予以命名,报市安委办备案。
  已命名为“安全乡村”的乡村不再符合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安全乡村工作要求的,由原命名部门撤销其“安全乡村”称号,并予以公告。
  六、实施步骤
  全市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统一部署阶段(2011年8月20日至8月31日)。
  调查研究,研拟创建基本标准和工作要求,征求意见,制订创建活动方案,对全市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做出全面部署。
  (二)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达标阶段(2011年9月至12月)。
  1.全面落实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2011年9月至10月)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创建目标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落实责任,全面启动安全乡村创建活动。全市各乡村要按照“五落实”要求,建设完善安全乡村监管体系。
  在落实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的同时,全市乡村要按照安全乡村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把开展安全乡村创建活动的任务和目标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2.达标验收(2011年11月至12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安全乡村评定管理办法》,开展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达标验收。市安委办对各县(市、区)达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2011年12月底前,全市80%以上乡村要达到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
  (三)全面创建安全乡村阶段(2012年至2015年)。
  在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验收达标基础上,按照安全乡村工作要求,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实现“五消灭”,建成安全乡村。
  2012年至2015年,全市分别要有30%、50%、70%和80%以上的乡村建成安全乡村。市安委办将按照全市总体创建目标,每年向各县(市、区)分解下达创建目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