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特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据《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确定;
(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日常工作要求
1.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乡镇要编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村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制订日常检查计划,依照计划对本行政区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和人员聚集场所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对高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及时报告安全信息。本行政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时,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3.严格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对存在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按“三落实”(落实责任部门、落实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要求进行跟踪检查,直至整改结束,予以销号。
4.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和发布重点场所、重大活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演练。搞好本行政区内重大危险源清查登记,并加强监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网络、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经常化、多样化、具体化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