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运城市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安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活动(以下简称安全乡村活动)。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创新体制机制,延伸安全监管功能,逐步形成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持续稳定好转转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建立健全全市乡村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增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安全监管保障能力,促进行政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改善。力争到2011年底,全市乡村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达到基本标准,完成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到2015年底,全市乡村基本建成安全乡村;“十二五”期间,全市5%以上乡镇(街道)建设成为国家级安全乡镇(社区)。
三、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
(一)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以下同)成立由行政正职任主任、其他副职任副主任、其他主办人员和各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安全的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下简称乡镇安监员),也可采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派驻安全监督执法机构的方式,落实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乡镇安监员应当经过执法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方可履行执法职责。
村委会(包括社区居委会,以下同)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其他副主任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面安排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村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监管员(以下简称村安监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村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向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