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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二、按要求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进行修改或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要抓紧组织专门力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凡是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扩大规定的,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要求组织进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由原起草或者负责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并报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备案。
  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认真清理和纠正。清理工作由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安排并负责检查指导,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实施。
  四、确保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行政强制法不仅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也作了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程序意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步骤和期限等程序性内容,确保程序公正,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应当及时完成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程序。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防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出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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