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政府所有,由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配租及经营管理。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八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由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或公开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中建设廉租住房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委托或选聘的物业公司直接管理。零星配建及改造、改建、购买的廉租住房物业服务纳入廉租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由委托或选聘的物业公司安排专职人员与小区的物业部门对接,做好廉租住房家庭各项费用的收取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廉租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廉租住房政策,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

  (二)负责入住和退出廉租住房的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廉租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廉租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三)承担廉租住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相关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四)做好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五)受理举报和投诉,受理情况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

  第十一条 委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业主、使用人共同创建和谐物管,使小区的物业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廉租住房入住和退出时移交、验收、接管等工作,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

  (二)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三)按时限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全额上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建立本小区廉租住房使用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成立廉租住房巡查小组,每月定期对承租户进行走访巡查。巡查结果记录在册,如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继承、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应及时制止并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清退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