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字〔201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张家口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冀建保〔2009〕643号)和《张家口市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张政〔2007〕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移交廉租住房,包括项目建设、保修等有关资料,并签订《廉租住房产权移交协议书》。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入住前应与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入住前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承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使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