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实施主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制订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维护稳定工作。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为:
(一)市发改委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并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制订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四)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
住建、财政、物价、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实施主体制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改造范围与建设时间,占地面积,人口数量及构成,棚户区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各类房屋结构、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现状,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建设资金投融资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 实施主体制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后,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的基本原则:融资改造,熟地供应,公开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