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足额缴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行政非住宅用房建设、村民拆迁安置建房等非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工程报建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可享受下列减免政策: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网络、有线电视、电话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收取。

  (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拆迁的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按照规划要求实行小区集中安置的,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和证书工本费外,市级分成部分免征(占用耕地的需补充同等面积符合要求的耕地,不能补充的需缴纳耕地开垦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三)纳入市人民政府改扩建计划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非住宅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行政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工程报建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和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按50%的比例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政府性基金实行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返退。

  (四)平垸行洪移民建房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工程报建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三条 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中办理下列事项,可减免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50%的比例收取;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国有企业改革出让土地时,对其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额即征即返,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对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予以免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