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益阳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益阳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切实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本级财政健康运行和稳定增长,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缓减免,主要指依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因特殊情况,对市本级征收的相关非税收入实施的缓征、减征和免征。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只减免市本级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是办理非税收入缓减免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具体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中央、地方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非税收入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非税收入,一律不得减免。
第六条 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缓征非税收入,但缓征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新办的工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下列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