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汕尾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0〕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以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益,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在扣除收回或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拆迁等费用后,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50%的比例拨付给原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一)土地出让纯收益定义。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税费以及既定的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后剩余的部分。

  (二)工业用地改造成本包括按土地现状评估市场价格、房屋评估重置折旧价格、机器设备评估现状折旧价格等。

  (三)旧村改造成本包括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费用、回迁安置住宅的临迁费用、旧住宅拆除工作费用,以及复建住宅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装修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税费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