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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复制寺院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和审批权限,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监制。

  第二十一条 寺院文物保护区和保护点的建筑和其他文物不得作为经营性资产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

第五章 治安与消防

  第二十二条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寺院的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寺院的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工作,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当地公安及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治安与消防职责:

  (一)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寺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僧人的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僧人的登记、证件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游僧的管理,发现问题须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四)落实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治安、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培训寺院有关人员演练,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五)对寺院文物管护人员和僧人定期进行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护意识;

  (六)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消防水源,配置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蛀、防鼠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七)保障寺院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畅通;

  (八)寺院举办大型佛事活动和节庆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及消防机构申请治安消防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九)及时整改公安及消防机构检查发现的治安火灾等隐患。

  第二十五条 对寺院治安和消防工作由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完整准确的检查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时消除治安消防隐患。

  第二十六条 寺院内安装照明和其它电器设备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关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施工中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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