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对僧人进行寺院保护与管理的教育,增强保护与管理的意识;
(三)对僧人进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教育;
(四)引导僧人潜心修行,提高佛学造诣;
(五)处理寺院日常事务,保证各项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和处理寺院在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七)建立文物档案名录,并报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制定完善寺院文物保护与管理措施。
第八条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按照科学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措施到位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保护管理措施,并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保护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寺院的保护区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保护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寺院的文物保护对象包括:
(一)经堂、佛殿、佛塔、囊钦、日朝、转经房廊、僧舍及护林等;
(二)佛像、经卷、壁画、唐卡、法器、供器、转经轮、诰封、册文、印鉴、匾额等重要文物以及书画、手稿、印版等文献资料;
(三)教义教规、仪轨仪式、法会法舞、藏戏音乐、节庆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其它活动及文物。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寺院保护区范围内的经堂、学院、佛殿、佛塔等建筑物及其他文物均受法律保护。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调用、移动、交换寺内文物。
第十二条 寺院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违反宗教禁忌和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的言行;
(二)开办影响正常宗教活动和文物保护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