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
(2010年1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1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拉卜楞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拉卜楞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寺院从事保护、管理、宗教、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拉卜楞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拉卜楞寺图书馆(藏经楼)是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寺院的总体保护与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自治州和夏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寺院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寺院、僧众的合法权益;寺院应当接受当地政府管理;僧人应当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寺院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和夏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自治州和夏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与管理措施,统筹安排保护与管理经费。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的宗教、文物、旅游、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寺院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寺院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为寺院保护与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