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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


  签发文电的内容为: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内发布的决定、政策、公告;

  (二)就自治区环境保护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局办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建议等;

  (三)发往各地区、各部门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的通报、批复等;

  (四)其它应当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四十六条 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制发的一般性文电,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厅领导签发。

  签发文电的内容为:向各地区,自治区各部门(单位),环保部各司局发送的各类批复、通知、复函等。

第九章 公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请假报告制度(含休假)。

  (一)厅主要领导出国访问须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内出差,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直接向自治区主管领导报告;其他厅领导(含副巡视员)离乌鲁木齐出差、出访,须事前报请党组书记和厅长批准,出差、出访人员应将时间、地点以及出差、出访期间待办事项告知厅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厅领导。

  (二)党组书记、厅长出差回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主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需向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他厅领导(含副巡视员)出差回来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必要时在党组会、厅常务会议或厅务会议上通报。

  (三)各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离开乌鲁木齐出差或外出,事前需书面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书记和厅长批准;副职出差或外出须事前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回来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其他人员外出或归来,须向自己直接领导报告或汇报。

  (四)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时离乌鲁木齐外出,至少保证1名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外出经批准后,需向厅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内外事活动。

  (一)邀请厅领导参加国内各类活动及涉外活动的通知、请柬、来函等,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意见报批。除自治区统一组织安排的会议和活动以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由地方政府(包括地方环保局)及有关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需厅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后,统一协调安排。

  (二)原则上不参加本区内各类地方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不题词、题名。确需参加的个别重大活动,需经办公室报请厅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其中,自治区各部门及有关的厅局级单位要求同贺的,需经办公室报请厅主要领导批准后,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同贺;厅局级以下有关单位要求同贺的,需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名义同贺。以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邀请单位,并出具同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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