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各处室需要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的应提交厅务会议审议,作为审批会议召开和实施的依据。会议方案和领导讲话由主办处室拟定,按程序报批。按照精简、节约、务实的原则,尽量减少召开全区性会议或地区性会议。不得以处室名义召开全区性或地区性会议。厅办公室应加强对会议的管理。
第四十条 每周五下午原则上为机关干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各处室、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各类政治或业务学习讲座、报告会以及电子政务等培训活动。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环保厅的公文是指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及其环保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环保部各部门(单位)报送自治区环保厅的公文。
除厅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或绝密事项外,各类公文均应送交厅办公室分类、登记,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和各处室报送公文。
第四十二条 各类公文由厅办公室分类、登记、报送(密级公文由机要秘书分类、登记、报送并按保密规定管理),按照厅领导分工及各处室的工作职能分批。一般业务方面的公文,批请有关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问题的公文,呈报分管厅领导或主要领导批示后,送有关处室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各处室报送党组或厅领导审批的一般性公文,经办公室审核,按厅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报主要领导审批;紧急重要事项,分管厅领导处理后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需要特殊保密(如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制发的涉密文件)的事项,由处室直接报送党组书记和厅长审批。主要领导均不在机关时,由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以自治区环保厅党组名义制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
签发文电的内容为:
(一)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建议等;
(二)厅系统党建工作的重大决议、措施、规章和通报;
(三)厅机构改革和调整方案;
(四)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公文;
(五)其它应当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制发的重要文电,由厅长签发,厅长外出时,可由厅长委托副厅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