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11年8月23日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认真履行职能,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加强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积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遵守本规则,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倡行新疆效率。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环保厅是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第六条 厅党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党组书记主持自治区环保厅党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制定党组议事规则和自治区环保厅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