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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考核、评估涉及到专业性非常强的事项,主管部门也可以聘请独立专业中介机构来进行考核、评估。

  主管部门对所聘请独立专业中介机构是否公正、独立履行所委托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针对每一项目,建立监管档案,全面收集反映项目经营和风险状况的信息,包括数据信息与非数据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关注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以及社会公众对项目评价等相关信息。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内容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并要求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应区分为若干等级,并与相应的奖惩制度挂钩。

  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制订下一阶段监管计划,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可以就考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项目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在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中发现产品或服务质量不达标,或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连续被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属实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经营者分别采取以下干预和矫正措施:

  (一)要求项目公司的负责人签订书面整改责任状,限期进行整改并接受验收;

  (二)主管部门直接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督促其进行整改;

  (三)暂时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四)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主管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都不能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应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终止许可经营协议,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主管部门采取上述第三十一条干预及矫正措施后,经营者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

  (二)擅自转让、出租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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