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对相关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包括特许经营)颁布了示范文本的,应使用示范文本。
协议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将协议副本一份交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如果所签订协议内容没有采用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有关部门应当附上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对于政府许可经营的城市可经营项目(包括特许经营项目),负责实施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经营协议中就可经营项目规划设计、投资与建设、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普遍服务的义务、互联互通、持续不间断服务的义务、定价、信息披露义务、紧急情况下配合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公共安全的义务以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手段,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对于暂时无法作出明确约定的事项,负责谈判、签约的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协议中保留通过补充协议或增加合同附件的方式来加以完善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经营协议中就许可经营项目投资方的投资总额、投资资金来源及实际到位的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采取有效监督措施,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到位。如果投资者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到位,经主管部门督促后,仍然未能在主管部门要求期限内到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行使解除许可经营协议、撤销经营许可协议的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选择新的经营者。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经营协议中就许可经营项目建设的设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验收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采取有效监督措施,确保项目工程进度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如果经营者(被许可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经督促后,仍然不能改进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行使解除许可经营协议、撤销经营许可协议的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选择新的经营者。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
价格法的规定,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城市可经营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其价格由有定价权的相应级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原则、方法和程序制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受当地价格部门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