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负责从事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上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妨碍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其所监管企业或关联企业兼任职务。
负责监管的部门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应将履行行政许可职能与履行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分开,相互独立。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投诉及反馈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受理与处理程序、投诉内容及投诉处理结果,对公众投诉应当在15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监管部门也应当责成经营城市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机制,并向消费者公示向监管部门投诉的方法及程序。
监管部门在对项目立项、许可实施、考核、评估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社会公众的参与,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负责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的许可主管部门,拟决定将可经营项目通过市场化经营的,应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对某些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应按照《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就市场化经营实施方案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意见后提出意见一并上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场化经营的城市可经营项目应当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来授予许可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选择经营者。
对于除特许经营外须经过政府许可实施市场化经营的城市可经营项目,主管部门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来选择和确定经营者,少于三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竞争者的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来选择经营者。
第十二条 对于必须取得政府许可的城市可经营项目(包括特许经营项目),在确定经营者并授予许可的同时,负责实施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许可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