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1〕2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关于
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外,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辖区内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州国土资源局的抽查率不得低于辖区内勘查项目总数的20%。
二、组织管理
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督查、抽查。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擅自实施坑探工程、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等资料;
(六)是否存在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等非法行为;
(七)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四、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应报送以下年检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五份: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及电子文档。报告中资料统计的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