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明确在我国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08年10月,全国人大颁布了《
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将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因此,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动向区县政府报告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目前工作的推进情况,主动争取区县政府工作支持。要从健全政府预算体系的全局高度出发,精心组织,主动沟通协调,切实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到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不留空白,不影响全市工作的开展。
(二)尽快理清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部门职责是推进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前提。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部门职责,国发〔2007〕26号文件已作了明确。各区县财政部门作为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沟通和辅导,积极为建立和健全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开展预算试编工作创造条件。目前尚未明确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在本区县得到有效实施。已经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区县,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的全面覆盖,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相关制度办法落到实处。
(三)规范预算编报,做好接受人大审议和社会信息公开准备。2010年以来,全国人大对地方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先后提出了2011年起试编和2012年向全国人大提交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的工作要求,财政部也相应提出了“力争2012年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央精神和全国人大的工作要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从2011年开始正式试编,预算的执行结果已向市人大作了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2年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编工作,单独编报预算,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预算上报工作。与此同时,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相关制度,做好预算的试编向正式编制过渡的准备,做好接受人大审议和社会信息公开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