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财企[2012]15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全国人大“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工作要求,完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现就进一步做好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推进总体进展顺利,但发展不平衡
自去年7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在各区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区县财政部门的不懈努力,全市大部分区县已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多数区县已完成了职能的调整,一半以上的区县已制定并出台了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或办法,大部分区县已开始着手试编2012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总体推进情况较为顺利。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区县工作进展不尽一致,个别区县工作推进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个别区县工作关系尚未理顺。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规定,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预算单位。国发〔2007〕26号文件和本市《指导意见》下发后,区县财政部门与国资监管部门积极协调效果良好,绝大部分的区县已按照国发〔2007〕26号文件的精神,在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调整了职能,理顺了关系,但有极个别的区县至今工作关系还尚未理顺。
二是部分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尚未建立。国资收益收缴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部门开展国资收益收缴、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依据。从目前情况看,部分区县上述两个办法尚在磨合过程中,还未正式印发,个别区县甚至还在沿用过去其他部门的制度。
三是一些区县国资收益还未纳入国库、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尚未正式单独编制。对于国资收益的入库,国发〔2007〕26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即: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但部分区县虽然已经建立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但收缴的国资收益仍解入国资监管部门的专户,未实行国库资金管理。个别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仍由国资监管部门编制,尚未做到真正财政单独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