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同意将我省纳入第二批全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的复函,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比例投入。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市、县级配套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解决。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市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县区政府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农村建设示范区等开展集中连片综合整治。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县区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每个县区每年可设1-2个示范乡镇(办事处),项目布局应相对集中。
(三)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待县区配套资金到位后,由县区级财政、环保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并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四)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财政局、环保局要制定《鹤壁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