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城镇化进程、人口出生情况和变化趋势,结合城镇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大村和新型农村社区独立办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在园幼儿较少的农村地区也可由当地小学(教学点)举办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学前教育网络。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幼儿园建设要充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园。
4.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农村原则上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至少举办2所、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至少举办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5.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幼儿园给予优惠。认真执行各类幼儿园办学标准,落实幼儿园准入制度。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财政进行奖补;民办幼儿园在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用水、用电、用气比照公办幼儿园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采取独立办园、合作办园等多种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幼教集团,提高我市学前教育办学整体水平。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管办分离、委托办学、民办公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