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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规定(试行)》的通知

  3、封顶线
  年度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新生儿补偿、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其他
  (1)保底补偿。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
  (2)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3)基本药物补偿。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在自治区级和自治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4)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偿。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对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此提高补偿比例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属于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5)意外事故补偿。如发生意外事故(指无责任人的,酒后驾车、打架斗殴、无照驾驶等除外)、农牧业作业意外造成的损伤,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偿。
  (6)其他。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院外检查治疗费用按其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补偿。跨年度住院补偿标准以出院日期为准。
  (7)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外出务工、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提供准确无误的务工、探亲、上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按照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二)住院分娩补偿
  住院分娩补偿实行定额补偿。
  1、正常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先执行农村孕产妇分娩定额补助400元后,再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分娩定额补偿300元。原则上正常分娩项目定额补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额补偿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其正常分娩医疗总费用。2、病理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补助,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予以保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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