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规定(试行)》的通知
(焉政办发〔2011〕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规定(试行)
为扎实做好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保障农牧民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互助共济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对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有效减轻农牧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严格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使各族人民群众真正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