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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政办发〔2011〕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为建立统一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模式,规范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增强参合农牧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发挥乡镇(场)、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引导参合农牧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不断扩大受益面,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牧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乡镇(场)、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服务为载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门诊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30%,由县财政统一管理。
  第三条 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农牧民须持《合作医疗证》在乡镇(场)、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方可进行门诊补偿。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慢性病参合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合作医疗证》等有效证件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照《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规定(试行)》执行。
  一、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一)补偿范围: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村级、乡级)内的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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