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1)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2.政府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各负担10元。
  (2)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3)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3.社会捐助。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困难群体参保。
  (三)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3.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参保人死亡后可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年限享受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l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