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扑火原则
5.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综合应急求援队伍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5.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应急通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无线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
5.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地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伤员转送或者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以县(市、区)、乡镇组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作为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森林扑火指挥部调动省森林消防机动大队或商请省军区、省武警部队就近调动兵力作为第三梯队。
5.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可调动邻近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市森林消防机动大队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为防火任务等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其他邻近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后备增援力量,接受市森林扑火指挥部调度。需要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的,根据火灾发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申请就近调动实施增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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