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市级统筹。
(二)统一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管理,市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要统一核算,并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核算和内控,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统一经办模式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规程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基金征缴、费用审核、费用结算和基金预算等制度。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按原管理体制和预算体制进行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要参照市医疗保险经办模式设置相应科室或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四)统一信息系统
依托社会保障“一卡通”和“金保”工程的实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均可持卡即时结算。
四、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市级统筹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担当起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为此,市政府成立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任务。从现在开始各县(市)区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再出台相关政策。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加快推进市级统筹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仍是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承担医疗保险的基金征缴和扩面任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指标和财政补助,确保参保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县(市)区政府完成基金征缴指标、财政补助,并按省市有关规定做好业务和基金管理的前提下,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缺口的由市统一调剂;否则等额扣减县(市)区地方财力。
2、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为市、县两级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与全市统筹相配套的政策、办法,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两个”定点的确定和考核年检工作;负责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两个”定点的考核和确定、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
3、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两级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负责参保单位数据库的实名制管理;负责医疗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负责“两个”定点的协议管理和日常、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