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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实施;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状况,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模式统一和信息系统统一。同时实现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辅助政策的全市统一。
  三、统筹内容
  (一)统一政策标准
  1、统一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缴费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15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09]86号)规定执行。
  2、统一待遇水平。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补充保险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等待遇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150号)文件执行,城镇居民的上述待遇按《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 95 号)和《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106号)执行,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比例,统一执行省制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支付标准,统一执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范围、申报鉴定程序,准入标准和相关待遇标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和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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