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党委宣传部(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政府于2009年12月31日出台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2011年9月7日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两个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和任务目标。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
社会保险法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现将《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和《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附件:
1.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2.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退休养老制度。2009年开展的新农保试点,将在2012年覆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适龄居民。但是,城镇中未就业人员以及就业不稳定无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缺乏制度性养老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的最后一个“缺项”。特别是新农保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农村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会各界广泛呼吁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决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最后一项空白,制度所覆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这个群体,成分构成多样,其中一部分青壮年多是残疾人或劳动能力不强,常常在就业和无业之间反复,收入低或无收入;而老年人的生活来源没有可靠制度保障,相当一部分是城镇中的困难群体。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改善这些困难群众的老年生活状况和未来预期,使得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更多的群众。中央决定今年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一启动就提出60%的覆盖面,而且明年就要实现全覆盖,这样的力度和广度,反映了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