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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单位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即参保单位在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参保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市级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的比例缴纳大额互助资金,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在职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大额互助资金,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大额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 市级单位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全市统一的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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