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市核对机构应建立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管理平台,集中处理全市核对信息。区县各级核对机构按照使用权限,登陆管理平台,录入核对对象信息,获取市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

  第十条 核对机构应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指标研究和数据库建设工作,逐步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收集与采集,为政府公共政策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可与市共享交换平台、市信息资源数据库等连接,整合政府各部门数据信息,逐步实现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动比对的技术模式,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信息数据交换模式可根据各部门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联通或间接联通模式。采取直接联通数据接口形式的,数据实时比对;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应明确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核对机构应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十四条 核对对象应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第十五条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罚,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规定,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北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如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规定,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北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其中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