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药行业单位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还需分别填报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表。需要填报的表格,分别见附件9、10。
三、自查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明确责任,认真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等附表,加强审核把关,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应于2012年4月20日前向我办报送书面自查报告及附表(按自查报告,各附表原顺序装订成册)。
四、工作联系方式
江苏专员办四处,地址:南京市百子亭8号;邮编:210009;联系电话:025-51816285、51816282、51816280;传真:025-51816285、51816288;邮箱:jszybsc@163.com。
附件:自查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自查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填表单位(单位公章):
违规事项 | 自查情况 | 自纠情况 | 备注 |
是否存在未按照招股说明书规定等不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 | | | |
是否存在流动资金管理不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 | | |
是否存在成本核算不规范、虚列或少计成本费用的问题 | | | |
公司改制上市过程中是否存在漏缴、欠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问题 | | | |
是否存在地方政府违规以税收奖励等名义返还的已入库税款问题 | | | |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中是否存在列支上市酒会、礼品费用等不当费用支出问题 | | | |
是否存在虚假申请或挪用政府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问题 | | | |
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是否存在股东违规减持股份、偷逃税收的问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