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这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并成立佛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系统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3、由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并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部署。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按照附表一、附表二提出的对非法勘查、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查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政府或行政机关以招商引资名义干预办矿等整顿内容的要求,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工作。分类查摆问题,制定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对违法行为,要采取坚决措施,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由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区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矿区的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对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地政府不主动处理的,市政府将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阶段(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在前二个阶段动员部署、学习和清理检查及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情况逐项对照,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制度、资质条件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矿业权市场建设有关规定与审批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及矿产资源执法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有关措施和制度,依法整改和规范。要切实解决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发现违法行为,除追究管理相对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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