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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6、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各区政府和国土、发改、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对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7、各区要继续推进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完成采石场的专项整治。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要求,全面关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两侧“禁采区”内的采石场 ,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整治复绿工作,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到2006年底,全市露天采石场数控制在20家以内;辖区内年产30万方以下石场全部关闭;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石场。在2006年底前,全市搬迁和关闭的石场全部完成复绿工作。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管理,集中解决矿业开发布局不合理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佛山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工作,使规划开采区内矿山得到科学开发,改变我市已有矿山小、散、乱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的合理布局、结构优化和规模开采。要以采石场为重点,进一步开展对辖区内一些主要矿区编制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工作。要通过矿区开发总体规划的实施,待规划区内原有矿山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办理协议出让和延续登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采矿权,按规划的整体布局、对矿权设置方案进行整合,按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合理设置采矿权,切实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对未开展矿区总体规划的分散矿山,凡影响景观、布局不合理的,待其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予以关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2、严格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采矿权,并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开采资质管理。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治理方案等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得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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