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6]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佛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从2005年12月开始,到2007年3月底止,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的精神,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以铁的手腕强力整治煤矿安全”的工作要求,做到“依法整治、严格执法;认真坚决、积极稳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推动全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
1、严格执行《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至2006年6月底,使我市矿产资源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实现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有效遏止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