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出租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知道或应当知道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非法拼(组)装车、无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出租屋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一)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二)出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承租人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租人未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的,由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