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保证出租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三)不得向无证照经营的单位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到房屋所在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办理暂住证,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六)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七)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八)出租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出租人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缴交房屋租赁的有关税费;

  (十)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注销手续。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二)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三)必须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应持有本人有效的婚育证明,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四)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五)留宿他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报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六)将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租登记手续;

  (七)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八)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劝阻、检举;

  (九)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