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部门 负责出租屋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对违章建筑的出租屋依法进行处罚,防止抢建、乱建和违章建设;加强对城市街道无照商贩和乱摆乱卖行为的查处和整治。
监察部门 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监管,对管理不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出租屋发生重大事件、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租人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在登记备案时应当进行审查。
租赁房屋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义务的,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应当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