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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门 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查验暂住证和公安应用暂住人员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改造、维护,督促出租屋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屋治安、消防检查,消除隐患,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员和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做好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屋和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办理录用流动人员备案手续;办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手续;负责流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鉴证;为流动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处理流动人员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维护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 负责统筹安排流动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经费筹集管理办法,统筹解决本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并加强监管,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民政部门 负责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 负责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防止出租屋主向未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的人员出租房屋,对拒绝、阻碍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执行公务的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依法查处。

  卫生部门 负责流动人员的健康教育,健全卫生防疫工作检查监督机制。

  地税部门 负责出租屋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出租屋税收代征代缴的监管工作。

  国土部门 负责出租屋的建房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出租屋用地情况,对违法占地的出租屋进行查处。

  建设(房管)部门 负责出租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和使用安全检查工作;负责租赁房屋的审核和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屋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对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物价部门 负责按价格分管权限颁布对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有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核发收费许可证;认真检查监督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收费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和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查处乱收费行为。

  工商部门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查处利用出租屋从事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环保部门 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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