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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医患纠纷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处置完毕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患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患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七条 医患双方经协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者调解。

  医患纠纷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赔偿标准和鉴定结论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二)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调解员;

  (四)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即告终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经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二十条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患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调查核实,并全程参与调解过程。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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