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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医患纠纷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完善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合卫生、司法、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建立医患纠纷调解联络员制度和医患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在遇到重大医患纠纷时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处置医患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并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做好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医疗救助办法,对经济特别困难的患者,在医患纠纷处置赔付之后,视情况实施医疗救助。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与医患纠纷当事人有关的街道(乡镇)及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法律宣传、纠纷化解、疏导和困难救济等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解决争议,共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新闻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八条 市、县(市)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由市、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处。从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员、退休医生、人民调解员、新闻记者中聘用适合人员担任调解员。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内设办公室,聘用两名具备法律、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医患纠纷的日常接待、受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市级法学和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疑难复杂医患纠纷的调解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条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调解医患纠纷: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负责受理市辖三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县(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负责受理所属(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重大复杂医患纠纷,可直接向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二)排查医患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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