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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医患纠纷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医患纠纷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发〔201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医患纠纷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银川市医患纠纷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医患纠纷,依法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形成的各类医患纠纷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二)向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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